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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管理,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71号)规定,经自愿申报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机构现予公布。未经认定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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